使用規則
嘉義市政府文化局「團體借閱證」申請須知
- 資料來源:嘉義市公共圖書館
- 日期:2024/08/16
- 目 的: 為推動本市各級學校、社區及民間團體與企業共讀風氣,培養良好閱讀習慣,並充分發揮圖書資源之效用,倡導終身學習,特訂定本須知。
- 對 象:本市各級學校、社區、機關團體暨本市登記有案之企業等相關團體。
- 申請辦法:
(1)各級學校:現職本市公私立學校教師,得示出教師證或足資證明在校任職等文件及身分證正本申請。
(2)機關團體:設籍本市機關團體、或本市登記有案之企業,持立案之證明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申請。
(3)申請單中所載內容如有異動,應立即通知本局更正,如未依規定辦理,造成逾期通知寄送延誤之損失,由申請人自行負責;期滿二年持以上證件辦理驗證。 - 借書規則:
(1)「團體借閱證」一律於文化局圖書館辦證、可至文化局圖書館暨分館辦理借閱。不提供預約、續借及通閱服務。
(2)每張團體借閱證每次借閱冊數上限為100本,不可分批累計冊數並採統借統還方式,借期60天。
(3)報紙、期刊、視聽資料、展覽圖書及參考書不外借。
(4)未能依規定之期限內歸還所借圖書資料,圖書館採停權借閱之處分。該借閱證依每冊逾期天數累計停借日數,惟停借上限為90日。逾期之圖書歸還後,俟停借日數期滿方可恢復借閱權利。
(5)為確保圖書之完整,借閱、歸還時需與館員當面點收,圖書如有損壞、遺失由申請人及機關團體負連帶賠償之責。賠償方式應由申請人自購相同之圖書資料抵補;或以圖書之訂價金額原價賠償。
(6)團體借閱證限申請人使用,不得轉借、讓與或以其他方式由第三人使用,如遺失請立即掛失或辦理補發手續,若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,所發生損害由申請人負責。
(7)其他依照本局圖書館使用規定辦理。 - 本申請須知若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之。本申請須知經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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